济宁市商品房预售条件
济 宁 市 建 委
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
通 知
各县(市、区)建设局、房管局、开发办、工商局,济宁高新区、济宁北湖度假区建设局、工商分局,各房地产开发企业,各有关单位:
为切实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,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,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,促进房地产业持续、健康、稳定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、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、《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 、进一步严格商品房预售程序和条件
(一)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。
房地产开发企业(以下简称开发企业)进行商品房预售,应当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预售管理部门)申请预售许可,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,不得预售商品房,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当事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。
(二)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:
1、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;
2、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;
3、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,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%以上、已完成基础工程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。
(三)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、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;
2、开发企业营业执照;
3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;
4、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;
5、开发项目经营权证明;
6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;
7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;
8、申请预售商品房投资达到25%以上的证明;
9、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;
10、业主临时公约;
11、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;
12、商品房预售方案。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位置、装修标准、竣工交付日期、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、商品房承销机构基本情况等内容;
13、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、分层平面图、分户平面图、商品房预测绘报告;
14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(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、临时管理公约、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)备案证明;
15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土地使用权、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,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。
开发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。凡隐瞒有关情况、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,由预售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,撤销预售许可,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罚。